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
(二)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席以上人员及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总监以上职务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因与基金会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基金会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自然关联人中的人员发放薪酬福利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诚信责任的关联交易要通过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当事人在关联法人处任职或对关联法人有控股权的,该等法人与基金会的关联交易;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关联人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