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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制度
Volunteer management system
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实现有效运作,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志愿者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认同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念,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及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不在本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四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项目所需经验者优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五条志愿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包括扶贫济困、赈灾救援、敬老助残、奖教助学等事项。
第六条志愿服务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归档、财务服务、项目活动及其他志愿服务形式。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和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
(二)有权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有权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有权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五)有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六)有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八)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服从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形象;
(四)保护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基金会信息和他人隐私,严守保密原则,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和执行任务时,需全力保障自己的安全;
(六)不得向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由于某种原因需要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需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志愿者激励
第十三条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
(二)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三)对志愿者可提供志愿服务补贴(如餐饮和交通费用)、保险或工作安全保障等福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