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
理事会工作制度
Working system of the council
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对妈祖慈善基金会有一定贡献;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二)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公益目标和财务目标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享有在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行使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长办公会,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5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方式递交各位理事、监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案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